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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段永刚与王仁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刚,王仁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471号原告段永刚,男。委托代理人杨永红,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仁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刚与被告王仁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仁蓉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代云龙所有的川FWA1**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永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仁蓉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原告段永刚提供的担保财产:代云龙所有的川FWA1**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