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孙启斌与被执行人李久菊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菊,孙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李久菊,女,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孙启斌,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孙启斌与被执行人李久菊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昌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二、……;三、共同财产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188号桃源山庄B-41号楼1单元2层3号私有房屋一套归原告李久菊所有,被告孙启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该房屋迁出,……;四、……。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7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办理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188号桃源山庄B-41号楼1单元2层3号(建筑面积71.83平方米、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325**号)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申请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向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2013)昌民执字第579-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房屋更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