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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南京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之“大地建设”大厦主楼六层、八层。法定代表人李明启,新华人寿南京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要求返还佣金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与被告新华人寿南京支公司之间系保险员及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