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孙甲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11号原告孙甲。被告周某某。原告孙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1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8日生育儿子孙乙。因双方观念不同,造成家庭不和,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有外遇,却还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9月原告从家中搬出,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婚后其发现原告有外遇,确实发生过争吵,且原告有动手打被告的行为。原告确自2013年9月搬出家中,双方分居至今。但为了孩子,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8日生育儿子孙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相互猜疑对方有外遇而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9月起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原、被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相互猜疑对方有外遇而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均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多沟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甲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实际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项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