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文与被告孙亚妹凭样品买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文,孙亚妹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朱志文,男,汉族,经商。被告孙亚妹,别名孙云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文与被告孙亚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0元,由原告朱志文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