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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书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民,王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070-4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民。被执行人王书宝。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10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书宝名下的鲁Y×××××号农用三轮车一辆,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1070-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王书宝名下的鲁Y×××××号农用三轮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书宝名下的鲁YF44**号农用三轮车一辆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国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