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利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肇斌 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利锦经贸有限公司,郭肇斌,郭新范,郭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89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利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9-1号楼内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17321-7。法定代表人李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肇斌,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郭新范,男,194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郭翠,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郭肇斌、郭新范、郭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肇斌、郭新范、郭翠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利锦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520000元,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共计1124674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肇斌、郭新范、郭翠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