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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权太红、权太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权太兴,权太红,李开弟,贾兆付,刘传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998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权太兴,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权太红,女,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开弟,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被告贾兆付,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刘传香,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权太兴、权太红、李开弟、贾兆付、刘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