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有重复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乙,李某,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89号原告张某乙,男。被告李某,男。被告商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甲与被告李某、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被告商某银行存款65万元,案外人张某甲提供其所有的枣房权证字第E4-00**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某、被告商某银行存款65万元。二、查封案外人张某甲所有的枣房权证字第E4-00**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