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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弘威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惠弘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惠弘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启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英俊。上诉人深圳市惠弘威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横商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惠弘威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宝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对账单,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东阳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