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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世祥与淮安市迅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祥,淮安市迅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25号原告王世祥,男。委托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迅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营东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祥诉被告淮安市迅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安市迅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0元,由原告王世祥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