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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瑞达农资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瑞达农资有限公司,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衡水瑞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被告:马某某,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现居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瑞达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瑞达农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4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忠华审 判 员  崔 勇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