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都某某,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都某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都某某负担。审判员 丛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