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商初字第0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程四化、张雷刚、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程四化,张志刚,张雷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868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负责人彭敬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男,该支行职工。被告程四化,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志刚,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雷刚,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诉被告程四化、张志刚、张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