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辖终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仲玉环与杜翠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玉环,杜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辖终字第0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仲玉环,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翠翠,女。上诉人仲玉环因与被上诉人杜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辖初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杜翠翠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至2011年初,仲玉环共向杜翠翠借款15万元。至2012年7月,仲玉环在本金未付的情况下,支付了不到3万元利息,后双方协商,仲玉环以其尚未上房的美珠家园的一处房产抵该借款。但该房系小产权房且已被他人入住。杜翠翠多次向仲玉环催要该款,均被拒绝。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仲玉环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7000元,诉讼费用由仲玉环承担。仲玉环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原告作为贷款人,其住所地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仇庄村,故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仲玉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玉环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贷资金为现金支付,并无银行转账,合同履行地无法确认为开发区辖区,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适用民间借贷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辖初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杜翠翠起诉要求仲玉环偿还借款本息,本案是双方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涉案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适用于同类型案件。此外,该批复所指的“贷款方”不仅是金融机构,还包括其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本案中杜翠翠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其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仲玉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开龙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