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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刑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伟、史广乐、崔鹏飞抢劫、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史广乐,崔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终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男。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广乐,男。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鹏飞,男。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史广乐、崔鹏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滦刑初字第1156号刑事判决。刘伟等三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曾找到时任滦平镇信用社主任的王某某欲借贷款,王某某告知其借贷款需找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担保,后因刘伟没有找到适合的担保人,致使未能在滦平镇信用社借出贷款。刘伟因没有借到贷款,产生报复心理,找到被告人史广乐、崔鹏飞,提出预谋绑架王某某并向其索取钱财。随后,刘伟、史广乐、崔鹏飞三人对王某某进行跟踪,发现王某某经常去滦平县富强小区,于是准备了刀子、绳子等作案工具,并驾驶史广乐的冀HL27**号奇瑞轿车到富强小区进行蹲守。2013年5月8日22时许,刘伟和史广乐负责在小区内盯住王某某,崔鹏飞开被告人史广乐的车在小区外等候。三人在蹲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从小区楼内出来后,刘伟、史广乐上前将王某某挟持到王某某车上,刘伟控制王某某,史广乐驾车驶出小区。到滦平县偏岭梁附近,刘伟、史广乐给王某某戴上头套,随后向虎什哈方向走去。崔鹏飞驾驶史广乐的奇瑞轿车随后赶到,途中三人翻找王某某车辆及手包,发现一万余元现金,三人将现金拿走并让王某某凑够一百万现金。5月9日凌晨,刘伟、史广乐、崔鹏飞三人将王某某挟持至丰宁县境,让王某某给朋友和家人打电话联系凑钱。王某某谎称欠高利贷,要求朋友刘某某帮忙凑100万元。随后,刘伟在王某某车上控制王某某,史广乐、崔鹏飞驾驶奇瑞轿车回滦平接收王某某准备的赎款。之后,由于没有人送钱,三人见取得钱款无望,刘伟将王某某双手绑住,放在车后备箱内,将王某某车内港币21600.00元(折合人民币16934.40元)及房产证、护照、银行卡等物抢走。然后,驾驶史广乐的奇瑞轿车到北京躲避,并将所得款项分赃并用于挥霍。王某某被放在车后备箱后,感觉无人在时便开始蹭下头套,用嘴解开手上绳子,从后备箱爬进驾驶室内,从挡风玻璃逃出车外。2013年5月21日,刘伟、史广乐、崔鹏飞驾驶史广乐的奇瑞轿车,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以不给钱便将王某某绑架或杀害相要挟,向王某某索要现金100万元。王某某为保护自身安全,答应只能给付30万元,后安排他人将2万元现金按照刘伟等三人的要求放在瓜园加油站桥边。随后,刘伟等三被告人将2万元现金取走,并进行分赃和挥霍。原判决还查明,案发后,刘伟、史广乐、崔鹏飞及亲属经公安机关退还王某某人民币50400.00元;各自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2013年9月17日,王某某出具谅解书,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伟2013年5月28日和5月29日的供述和辩解:大约去年时候,我去滦平镇信用社借贷款,王某某让找公务员身份的人担保。后来我没找到担保人,欠的债也没有还。2013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史广乐、虎子(指崔鹏飞)喝完酒在我家待着聊天时,我对他们说日子过得困难,得弄一把。我说弄信用社主任王某某。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看见王某某开了一辆深褐色的大众牌越野车进了富强小区,我认为他住那。过了两三天的一个晚上8点多,我自己到富强小区见到王某某和几个人出来了,听王某某打电话,才知道王某某是在这玩牌。第二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在史广乐的车上待着,告诉他俩王某某晚上经常到富强小区玩牌,等他出来就把他绑走跟他要钱。后来我们就出去准备了绳子、头套、手铐、水果刀,大约晚上8点多钟,我们三人开车到富强小区等王某某一个多小时,见他没来就走了。5月8号晚上8点多钟,我们三人又开史广乐的车去了富强小区,这次看到了王某某的车,我和史广乐拿着刀子、手铐、绳子和胶布坐在王某某的车旁边等着,虎子开车在外面等着。一直等到晚上11点多钟,王某某自己从楼里出来了,当王某某打开车门准备上车的时候,我和史广乐走到王某某身后,我俩捂住他的嘴说别动,朝你借点钱,之后把王某某弄到他车的后座上,史广乐开车,我在后座控制着王某某,我用手铐把王某某的双手给铐上了。史广乐开车走到偏岭梁时停了车,史广乐来到后座,我俩用胶布把王某某眼睛封住,又用事先准备的头套把他头套上,开他车往虎什哈方向走,我就问他能给多少钱,他说给我们俩人每人弄个十几万,我们也没和他谈。走到安纯沟门乡的一个山沟里停下后,联系的虎子,半小时后虎子开车过来,虎子和史广乐在车里问王某某,我在车下抽烟,我们和王某某说如果你敢使坏,我们钱也不要了找一个坑把你埋了,最后王某某答应给我们一百万。我们没让王某某往家打电话,一直待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我们商量去丰宁。凌晨4点多钟,史广乐开车拉着我和王某某,虎子开史广乐的车,我们就奔丰宁去了,大约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们到了丰宁石人沟的一个梁上,这时我们让王某某往家打电话要钱。王某某给一个姓刘的打电话,说耍钱欠别人100万高利,让给凑钱。两个小时后,王又给刘打电话,刘说凑了80多万,这时我们把王某某的手铐解开,用绳子把双手捆了起来,史广乐和虎子回滦平准备拿钱,我自己看着王某某,我又让他给姓刘的打了几次电话,姓刘的总是拖着,我感觉事情不对,就给史广乐打电话说钱花不上了,咱撤吧。我就自己开车把王某某拉到了丰宁葫芦白菜村的一个沟里,我把王某某车里翻了翻,在王某某包内翻出一万多块钱现金,在车后备箱内翻出一沓港币和一些房本和借条,之后我给史广乐打电话让他们到虎什哈道口接我。等我返到王某某车处,他已经把手上的绳子解开了,我对他说你一点诚意也没有,我把你塞后备箱去,你能跑就跑吧。我就把王某某塞到车的后备箱,车就自动锁上了,我从沟里出来打车到虎什哈十字路口,史广乐和虎子开车接上我奔马营子去了北京,待了几天我们觉得没什么事就回来了,我们三个商量把王某某的房本给他,再朝他要二、三十万块钱,史广乐自己又去了一次北京,买了一张不记名的电话卡。买电话卡的第三天下午2点多钟,我和虎子先后用新买的卡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把东西给他,让他给我们100万,王某某说准备了30万,我们让他自己开车去瓜园铁路桥口把钱扔路边,之后我们就去那等,晚上10点左右,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一个人拿着一个袋子,把袋子扔在桥墩那就走了,几分钟后去拿的钱,袋子里一共有2万元钱,我们每人分了6500.00元,剩下的钱吃饭了,之后我们就回家睡觉了。我们开的车是史广乐的黑色奇瑞,车牌是冀HL27**。我们把绑架王某某的手铐、刀子等全都扔在了付家店附近的一个水库里了,连同王某某的车钥匙和我们作案时穿的外套。我把港币给史广乐和崔鹏飞了,后来才知道他们把港币给兑换了,他俩从北京回来给了我6000.00元。第二次我们向王某某要的两万块钱我分了6500.00元,我一共得了12500.00元。2、被告人刘伟2013年6月4日的供述和辩解:我们还准备了胶带、尼龙绳子、手套和三个帽子。在我们等王某某出来时,我们三个人都戴着帽子和手套,当时我和史广乐在富强小区控制王某某时,史广乐用手铐子把王某某铐上了,胶带是到偏岭梁后我们给王某某戴上头套后在外面把眼睛部位给缠上,绳子是我们第二天在丰宁石人沟梁上给王某某解开手铐后,用绳子捆的王某某。刀子一直在我腰上别着,在给王某某戴头套后,我把刀子拿出来并告诉他我这有刀。当时我们三个商量好,我和史广乐去控制王某某,崔鹏飞在奇瑞车上等着我们,如果我和史广乐控制不住王某某,我俩就跑,崔鹏飞就开车去接我们,如果我们控制了王某某,把他弄到合适地点后再让崔鹏飞过去。我们把王某某拉到安纯沟门的一个小沟后,史广乐翻的王某某的手包,当时包里有1万多块钱现金,还有几张卡和几张欠条,翻完钱后,史广乐就去给王某某的车加油了,加完油剩下的钱都给我了。史广乐还翻了王某某车的手扣、扶手箱和后备箱,但没翻到什么东西,崔鹏飞去后备箱拿过烟。后来在丰宁胡麻营那个小沟的时候,我翻了王某某车的后备箱,翻出了一个房本、借款合同、还有港币。在绑架王某某的前几天,史广乐和崔鹏飞去古北口买了三张北京号码的手机卡,我和崔鹏飞买了两个手机,史广乐用他以前的旧手机,我们三个把这三张北京号的卡装在这三个手机上,我是1号,史广乐是2号,崔鹏飞是3号,互相联系时就用这三个号码。3、被告人史广乐2013年5月28日和5月29日的供述和辩解:5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我在街里跑出租时,刘伟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到刘伟家见虎子也在那,刘伟说把王某某弄起来要点钱,让我们帮忙。又过了四五天,我们三人中午吃过饭后刘伟又说弄王某某的事,当时商量好由我开车,刘伟和虎子控制王某某,拉着王某某去虎什哈、丰宁那边。商量完后,我们三个就开始盯着王某某,后来虎子发现王某某车经常停在富强小区。一天下午六点左右,刘伟和虎子发现王某某车又在那个小区停着,他们俩就给我打电话,我开车找到他们,我们一起进富强小区北侧院内,我把自己车停在北侧车库边上,王某某的车在电箱旁边停着。之后我们一直在车上等着王某某出来,晚上一点左右,一个男的奔王某某越野车这边走过来,走近一看是王某某,刘伟上前用胳膊勒着王某某脖子,一手捂着王某某嘴,开始往车下拽王某某,王某某挣扎着不下来,我打开他越野车后门上到车上然后从后面往下推王某某,王某某被拽下车后,刘伟又把王某某往越野车的后座拽,刘伟把王某某弄到后座上后,我从后座迈到前边驾驶位置,随后开上王某某车出了小区,当时刘伟在后座上控制着王某某。到偏岭梁时,我下车到后座帮着刘伟把王某某捆上了,用事先准备的一个布袋把王某某脑袋给蒙上了。当时王某某说我们肯定是想要钱,问我们要多少钱,刘伟问王某某能给弄多少钱,王某某说到处凑凑能凑够六七万,刘伟说六七万不行。我开车往虎什哈方向走,开车进了一个山沟停下,我打电话让虎子过来。过有四十分钟,虎子开我车过来,刘伟问王某某能拿多少钱,王某某没说拿多少,问我们要多少,虎子说要100万,我当时下车抽了两只烟后,刘伟和虎子把王某某卸下车,他们俩看着王某某,我去给车加油。加完油又返回了小沟,当时天还很晚,也没办法让王某某凑钱,我们就在那个小沟待着,我在驾驶座上睡觉,刘伟和虎子在后座看着王某某。天还没亮,我们商量去丰宁石人沟,到天亮再让王某某凑钱,虎子开我车先走的,过有半个小时我才开车拉着王某某和刘伟去的石人沟那边,当时天已经亮了,我们让王某某凑钱,王某某说给一个姓刘的打电话。电话打通了,王某某让姓刘的不要说话,只是听他说,王某某随后让姓刘男的准备100万,并说准备好后再有人找姓刘的拿钱。姓刘的当时也答应了,刘伟在原地看着王某某,我和虎子开着我车从石人沟往波罗诺方向走,然后经大屯回的滦平,到滦平没敢停留又把车开到平坊等着拿钱。十点多钟,我们给刘伟打电话,问王某某凑钱情况,刘伟说没凑够呢。到了中午十二点多,刘伟给我们电话,说王某某可能给不了钱,王某某人不用我们俩管了,他让我和虎子去虎什哈那边接他,我和虎子开车到虎什哈街头等着刘伟。刘伟打车找的我们,他找到我们时手里拿着一个袋子,里面装着王某某的东西。接着我们三人开车直接经密云去北京了,在北京住三天后我们返回滦平,经过密云古北口时,我从古北口买了一张手机卡,回来后我让刘伟先把那个袋子放到我家。过有一个星期,一天上午,刘伟给我打电话,说给王某某打电话,问王某某东西还要不,并朝王某某要钱,怕被人发现,我们换了几个地点给王某某打的电话,第一次是刘伟和王某某联系的,其余是虎子和王某某联系的,开始还朝王某某要100万,王某某在电话里跟我们商量,后来他答应给我们30万元,之后说送钱的事,虎子和王某某联系好在瓜园铁路桥旁边给钱,我和刘伟从瓜园铁路桥下的车,随后我们俩人绕到河套边等着王某某送钱,我们快要走时,看见有一辆车停到铁路桥旁小桥旁,车上下来一个人,我给刘伟打电话,刘伟告诉我说从车上下来的人放在桥边东西了,他让我看看没有人再过来拿,过一会儿,刘伟让我到小桥拿钱,是一个浅黄色布袋,里边装着2万元钱,我给刘伟打电话,刘伟让我拿上钱往村里走上南环,上南环后我又走到石头沟门,虎子开车在南环接的我,随后在刘家沟接的刘伟,之后我们三人到胡家沟沟口分的钱,刘伟分给我7000.00元,他和虎子一人6500.00元。在绑架王某某之前我们准备了长沿帽子、黑色手套、布袋、手铐、绳子、胶带、一把刀子。我们路过四道梁水库时把用的帽子、铐子都扔到水库里了,我穿的一个褂子也扔到水库里了。在道边小沟里,我翻了王某某的手包,发现里边有一沓钱,没数多少钱,多数钱给刘伟了,我拿其中两千块钱,加油花了500.00元,余下1500.00元我们去北京时花了,后来刘伟让我拿回家的纸袋里装着几份购房合同、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房本、还有其他材料。我分得的7000.00元钱放在我家东卧室衣柜拔罐器盒里了,以前盒子里有3000.00元钱。在北京我们把从王某某车上拿的港币兑换成了人民币,一共兑换了16000.00元,我分了5000.00元。4、被告人史广乐2013年6月4日的供述和辩解:帽子和手套、胶带是虎子(后知道叫崔鹏飞)买的,绳子和刀子不知道是刘伟、崔鹏飞谁买的,铐子是我的,铐子钥匙是崔鹏飞用铁片做的,头套是用我车上靠枕做的。当时王某某要给朋友打电话操持钱,崔鹏飞问王某某打电话怎么和朋友说,王某某就说自己耍钱输了借高利贷,并问崔鹏飞那样说行不行,崔鹏飞说行。绑架当天我们联系的电话号码都是北京电话号码,是绑架王某某一个星期前,崔鹏飞和我一起去古北口时买的。后来我们从王某某手里要过两万块钱,崔鹏飞把我们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卡给撇了。刘伟翻的王某某后备箱,没和我们说翻出贵金属。我们从北京往回返,到密云时,我车空调坏了,没有钱,崔鹏飞给我两千块钱,应该是王某某手包里的钱。我们第二次向王某某索要钱财用的是我的手机卡,这个手机卡和手机后来被崔鹏飞一起给扔了。第二次向王某某索要钱财是刘伟提出来的,第一个电话是刘伟打的,其余都是崔鹏飞给打的。5、被告人崔鹏飞2013年5月28日和5月29日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刘伟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商量点事,我到刘伟家里,一小会儿史广乐也来了。刘伟提出把王某某绑了要100万,我和史广乐也同意。当天晚上我们商量着先观察王某某几天,等王某某啥时候晚上落单了将他绑了。第二天我在北雁商城买了个帽子、白色尼龙绳,刘伟和史广乐准备的白色胶带,一个红色头套、一副手铐,刘伟还准备了一把白色水果刀,这些东西就一直放在史广乐车上,后我们开始对王某某盯梢。5月8号晚上七、八点钟,由史广乐开车我们去的富强小区,在小区内找到王某某的车,我们三个将车停在离他车不远处靠近旁侧车库位置,熄火后我们三个人在车上等着。我们商量等王某某出来由刘伟和史广乐控制,我开奇瑞车前后接应。我们三个等到晚上11点钟左右,我见他们俩都下车了,王某某刚打开越野车门上车,史广乐、刘伟他俩从越野车前后拉开车门上了车,没两三分钟,越野车开出小区,走时摁了下喇叭,我知道他俩已经将王某某控制了,我等着他俩电话在奇瑞车上没动。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刘伟给我电话告诉我去安纯沟门养老院对面的沟找他们聚齐。我到后看见王某某被捆着,头上戴着个头套,刘伟、史广乐在边上看着他。我们三个将王某某架到越野后座上,我们问他是要钱还是要命,王某某说将我放了我可以给钱。开始王说给我们几万元,多了他也没有,我们不同意,跟他说得给100万才放过他,王认给30万,我们一直没答应,最后他同意找人给我们倒100万。我们在这呆有一两个小时,刘伟我们三个商量好去丰宁石人沟,史广乐开上越野,刘伟在后座看着,我开上奇瑞车在前面行驶。在快到安纯沟门乡小白旗村路侧的加油站,我先停下车加满油,史广乐将越野加上油,我开上奇瑞车在前边给带道。到达丰宁县石人沟乡一条小土路上,那会儿天都快亮了,我们都在越野车上休息。5月9日上午7点半,我们将捆王某某的绳子解开,让他打电话张罗钱,王给他朋友打电话说因为欠人赌债要还高利,借100万,电话里对方同意借钱。见王某某能闹到钱,刘伟让我和史广乐先回滦平等着拿钱,我们也没给王某某捆绑,我俩开上奇瑞车沿着丰宁凤山、大屯方向回的滦平。上午9点多我俩到的滦平县城,刘伟给我俩打电话说钱给不上了,让我俩在虎什哈等着。我俩开车去了虎什哈镇,在公路道边熄火休息,中午12点多钟,刘伟到的虎什哈找到我们车,我们三个开车去的北京。在北京通县我们将王某某车上弄得财物分了,住了三天后,我和史广乐开车回的滦平,刘伟坐班车回来的。之后我们又商量过怎么跟王某某要钱,刘伟、史广乐找来一张北京的手机卡,装在史广乐一部旧手机里,我们三人用这手机分别给王某某打过几次电话索要钱,说的都是不给钱还会绑他,要他命之类的话,王某某答应给我们凑20万。当天傍晚我们三个在滦平街里聚齐,晚上十点多我开车将他俩送到王家沟铁路桥那块,我没站脚,开车在滦平转悠,等他俩电话。晚上11点左右,史广乐给我打电话,我去南环上接他,接着我俩开车去石头沟门附近接上刘伟,我们去的滦平镇祥园小区处,将拿来的两万块钱分了。在车上我们告诉他绑他就是为了钱,不给钱就要他命。我在敬老院对面沟里找到他们时,车上的钱财都已经被刘伟他俩翻完拿走了,后来我知道有2万多港币、一些人民币、购房合同、当时这些都由刘伟拿着。我所驾驶的奇瑞车当时没有挂牌照。车上一共有1万多人民币、2万多元港币在北京密云中国银行兑换的,兑换了16500.00元,我分得5000.00元,史广乐分了5500.00元,刘伟分了5000.00元,剩下的那几天都花了。5月21日勒索的2万元,我和刘伟各分得了6500.00元,史广乐分了7000.00元。我分的钱还了我二舅2000.00元,其余的挥霍了。作案的工具在途径马营子乡路侧水库时,我将东西都扔水里了,史广乐的旧手机和卡我给扔滦平后大坝水里了。绑架王某某是刘伟提议的,我前后一共分得11500.00元。6、被告人崔鹏飞2013年6月4日供述和辩解:绑架当天使用的铐子是史广乐的,铐子钥匙是刘伟和史广乐事先做的,我随后又把铐子钥匙给加工加工。我去后翻过王某某越野车的手抠和后备箱,在手抠里发现打火机和欠条,后备箱的一个纸箱里有烟和酒。我加油的钱是史广乐给我的,没数具体给我多少,估计一千多块钱,我加油用了将近四百,剩下的去北京花了。我没从车上翻出美元和金条,也没听刘伟、史广乐说翻出美元和金条。我们给王某某打电话索要钱财,一次是刘伟打的,其余是我打的。我们实施绑架时没有蒙面。我们商量好绑架得钱后,刘伟说是平分,史广乐和我说,让刘伟多拿点,我当时也同意了。7、被告人崔鹏飞2013年8月29日供述和辩解:作完案之后,我们三个一起去北京市通州区,然后在一个叫二道栅子的地方我们看见墙上写着办证字样,留着手机号,我们就打这个电话,我自己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名字叫姜某某,身份证号码是北京的身份证号,具体号码记不清了,之后我们用这张假身份证,到了北京密云县的一家中国银行,我记得大约是5月13日左右,我和史广乐我俩去银行兑换的人民币,一共兑换了不到17000.00元。我办的这张假身份证让我给扔我住的小区外后大坝的河里了。(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2013年5月9日陈述:2013年5月8日晚22时40分左右我在富强小区打完麻将回家,我看到我停车边上的变压器台子上坐着两个男的,我走到我车旁刚一开门,那两个人到了我跟前,其中一个捂我的嘴,还用刀顶我的脖子,另一个拿手铐勒着我的脖子,我被这两个人弄到了我车的后座上。这两个人捂着我的嘴,用手铐把我双手铐上,之后其中有个人按着我,从我手中抢车钥匙,把手机也抢走了,一个人去开车,一个人在后座按着我,然后我们出了富强小区,大概走到偏岭梁小庙附近,开车的人把车停到路边,司机到了后座,他们两个人给我戴上头套,之后又用胶布把我眼睛部位缠上几圈,车继续顺着公路直行,大概走了四五十分钟停下了,我问他们要干嘛,后座的人说就要钱,我说我车上有两万多块钱,都给他们。后座的那个说这点钱不行,我说要不咱们回滦平,我找朋友借钱,给你们哥俩一人凑十万块钱,后座的人说这点钱不行,我们好几个兄弟呢,最低得一百万,你要要命的话就拿钱,你要是不舍得钱,我们在前面都挖好坑了,就把你埋了,我说我把我的车给你们吧,后座的人说我不要你的车,说到这会儿的时候,我感觉好像又来了两个人,司机就下车了,下车没多大会儿,司机好像又领着一个人上车了。后座的人说你往家打电话,让家拿钱赎你,我说家里没钱,我只能回滦平找朋友给你借,后座的人又接着问我现在回去你能弄多少钱,我说我最多能弄十万二十万的,多了也弄不来。这时我就感觉到在前排坐着的两个人就开始在我车手抠、后备箱、还有我身上翻东西。他们应该在我车上翻到了别人给我打的欠条,还有我身份证复印件和我的保险单,后来有人说这么着吧,你明天找人准备钱赎你吧。这时我就感觉他们几个人好像轮班下车,但总有一个人留在后座上控制我,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两个人把我从车上拽下来,我下车后,有人就把我的车开走了,我就被这两个人拽着在那呆着,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我感觉到车又开回来了,这几个人又把我带到车后座上,他们几个人轮班到后座上看着我,大概呆了两三个小时,有人就开车拉上我走了,这时车上我感觉应该有两个人,我们开车一直走,走了大概3个小时左右,停在一个地方。我和车上的人说手铐铐的我手太疼了,有人就把手铐给我解开了,换成尼龙绳捆住我的双手。接着车上的人就开始轮班开车,大概过了40分钟左右,有人就上车和我说你考虑好了吗,准备给谁打电话要钱,准备怎么说啊,我说我打给我一个朋友刘某某。他们问我怎么找刘某某的电话,我告诉他们我通讯录里有,我感觉他们就拿出了我手机找到刘某某的电话,按着免提拨打刘某某电话,打了三次都无法接通,他们就不打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一个人说八点了,再给他打,如果再打不通你就再找找别人,我说再打打试试,那个人又拨了刘某某电话,还是无法接通。大概八点半他们又拨打了刘某某电话,这次打通了但是信号不好,这时他们就启动车,拉上我走了,我感觉他们去找信号好的地方去了,大概走了十多分钟,一个人和我说这回行了,你接着给打,他们又拨打了刘某某电话,电话接通后,我和刘某某说你听我说,你别说话,照我说的办。我前一阵打牌欠了人家连本带息高利贷一共一百万,昨天他们找到我了,你现在想办法准备一百万现金,十点之前把钱准备好,要拿不来钱我也不活了,这事你也别和别人说,只允许你自己知道,你现在就去准备钱,我一会和你联系。大概等了半个小时,车又开始动了,大概走了一个小时左右,一个人就说你打电话问问钱准备的怎么样了,刘某某说准备八十万了。我们继续开车走了,大概走了有半个小时左右,他们又拨通刘某某电话,刘某某说我现在手里有五十万,我说我再和他们商量商量,他们就把电话挂了。等挂了电话没几分钟,其中有个人开始给人打电话,说钱咱们花不到了,你们撤离个安全地方,我们找地方把他干掉,我又和他们商量说再打电话,他们就不让我打了。我们继续开车走了半小时,车停了,他们把我从车后座拽下车,然后把我扔进了车后备箱里,又把我手指捆上,并和我说我们不要钱了,把你扔水库里,说完关上后备箱,但是车没动,过了十多分钟,有人打开后备箱,看我把手指上的绳子解开了,又用绳子给我系紧了,接着他又翻了一遍我的车,翻完后,那个人跟我说我把你的欠条、房产证、还有一个借款合同拿走,你把你地址和联系电话告诉我,将来给我打电话让我用钱把这些东西赎回去,我和那个人说把手机给我留下,他说手机不要,但电池得拿下来,车钥匙他拿走。说完后,这个人把后备箱锁上,过了十多分钟,我感觉这个人好像走了,我就开始自己把头套蹭下来,用嘴解手上的绳子,大概二十分钟左右,解开了绳子,我从后备箱爬进驾驶室内,用东西把车砸开,从挡风玻璃逃出车外,出来后我走了很远找了个农民用他电话打电话。最开始他们是两个人,后来他们给我戴上头套,我感觉应该有三四个人,他们向我和我朋友要一百万,我从5月8日22时40分左右一直到5月9日16时30分左右我才获救,但在12时40分时我已经在后备箱把绳子解开,他们的人也走了。在我上车后一直有人用刀顶着我,还用刀子在我脖子上蹭,威胁我,那个刀子有一尺长,一面刃的,刀子应该被他们拿走了。我双手被捆肿了,而且有些划伤。我车上一个马某某的房产证、我和别人签订的二百万借款合同、两张一百三十万欠条、三万块钱左右的现金、还有美钞和港币(应该值二万左右)。2、被害人王某某2013年5月22日陈述:5月21日中午一点左右,有人打电话问我钱准备到什么程度了,问我东西还要不。我这才听出是在5月8日晚绑架我的人,我问他准备多少钱,他说还准备那天的数。我说没那些钱,他就说当天最低给他五十万赎我的东西,我说正在吃饭,那人就把电话挂了。过有二十多分钟,那男子又给我打来电话,问我钱准备的咋样,我说给凑着,他让我两小时给凑够。下午四点多,对方给我打来电话,问我凑多少了,我说还没凑够呢,我问对方给完钱后别人会不会再找我,能不能把东西还给我,对方威胁我还要不要命。随后对方多次给我打电话要钱,我在电话里和对方商量,对方最低让我凑够三十万,剩下的第二天再说。我说只能凑够二十万,对方说东西不能给我,我又和他商量把我东西还给我一部分,后来对方让我把钱送过去,我怕自己被他们再给绑架了,就说让别人送去。对方又先后定了几个送钱地点,后来对方让我派人把钱给送到瓜园加油站桥边,让送钱的人打着双闪不用下车,然后把钱撇到道边。我没有那么多钱,又怕绑我的人报复我,我就准备了两万元钱装在一个北山大酒店购物袋里,随后我派给我开车的司机给送过去的,后来司机回来说把钱给送到瓜园铁路桥边一个公路小桥旁了。5月21日我感觉是一个人给我打的,不像5月8日绑架我时在车上和我说话的那个人。5月8日我被绑架当天,我的手包里装有现金(人民币)两万八九千块钱,我越野车后座有一个大包,包内有钱夹子,钱夹子里有人民币八千多块钱,一千四五百块钱美元,两三张银行卡;后备箱有文件袋,袋内有马某某的房产证和港币一万四五千块钱,有一千多块钱人民币,有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小金条,具体克数记不清了,三年前购买,购买价格8700.00元,越野车扶手处有两张欠条,一张三十万、一张一百万,副驾驶前手抠内有车的保险单和一个投资合同、购房合同。(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9日上午我发现王某某5月8日给我打了三个电话,我把电话打过去,他不在服务区,过有五六分钟,王某某给我打过来,让我只许听不许答话,他说自己耍钱时借了别人高利贷,连本带利欠了一百万,让我赶紧准备,不许告诉任何人,我开始给王某某筹集钱。我一边给王某某凑钱,一边怀疑他出事了,我问过他钱怎么交给对方,他说到时候有人拿,我问他我认识借高利贷的人不,王某某说那些人我不认识,是外地的。我一边筹钱一边等他电话,到下午三点多,王某某给我打来电话,说自己在丰宁葫芦白菜东沟,让我赶紧去接他。我见到王某某后他说欠高利贷的事是绑架的人让他编的。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8日晚,王某某让人给绑架了。在5月21日下午,又有人给王某某打电话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听说话口气是之前绑架王某某的人。那些人给王某某打了七八次电话,一直让王某某给凑钱,后来让王某某把钱给送过去,王某某不敢去让我给送过去,索要钱财的人让把钱送到瓜园铁路桥旁公路小桥旁,我就在当晚十一点钟左右开车去送钱,到地时我把装有两万块钱的手提袋撇到铁路桥墩旁就赶紧走了。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9日凌晨1时许,有一辆和咖啡色、黄色比较接近的北京牌子中间用一张光盘挡着的大众牌越野车在安纯沟门乡项栅子西营富达加油站加油,加了60多升93#汽油,一共是430.00元。车是从虎什哈方向来的,加完油后向滦平方向走的,当时车开的挺快。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十多天前,我丈夫刘伟晚上总是出去,我也不管他,我也不知道他干什么。他晚上出去一般都回家,但是回来的很晚,偶尔有一两次没回家。我知道他去找一个叫史广乐的人晚上出去,我之前也认识史广乐,史广乐有车,每次刘伟在我们家门口坐史广乐的车出去。刘伟前一段时间给了我三千来块钱,我知道那钱是去年卖鸡蛋的钱,平时刘伟基本不给我钱,最近刘伟也没往家带过什么可疑物品。5、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最近一段时间我给我丈夫史广乐打电话,他不太爱搭理我,总是问我有事吗,没事就挂了。我感觉他应该是有事,跟平时表现不一样,昨天晚上我们还吵架来着,因为我感觉他不太正常,有些事情瞒着我,我还问他怎么了,他说最近忙,累的。我丈夫在家的时候我听到过刘伟经常给他打电话。最近一个月的时候我发现史广乐有的时候总是很晚回家,甚至有的时候好几天不回家。(四)书证1、被告人刘伟、崔鹏飞、史广乐的身份信息证实三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2、退款条和收条证实退赃情况。3、中国银行北京密云支行外币交易单证实身份证号为1102271991012XXXX的姜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兑换港币21600.00元,折合人民币16934.40元。(五)、物证公安机关提取的物品为冀HL27**号奇瑞汽车一辆;王某某汽车上红色枕套;王某某汽车后备箱内绳索。(六)、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史广乐家进行搜查、扣押和发还赃款情况。以及被害人王某某汽车损害情况和作案工具情况。除上述证据外,还有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本案案发后刘伟、史广乐、崔鹏飞退回赃款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据上述事实、证据,原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史广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崔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没收作案工具冀HL27**号奇瑞轿车一辆。刘伟、史广乐、崔鹏飞的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决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刘伟、史广乐、崔鹏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有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其他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伟、史广乐、崔鹏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刘伟、史广乐、崔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伟、史广乐、崔鹏飞均犯数罪,依法应当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刘伟因贷款不顺利即纠集他人实施绑架,继而实施抢劫,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恐吓,严重危害其人身安全,情节严重。刘伟在相继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伟、史广乐、崔鹏飞对王某某实施抢劫犯罪之后,不放弃其非法占有财物的企图,又共同对王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主观恶性较深,情节严重。原判决认为“刘伟、史广乐、崔鹏飞犯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犯罪未遂数额为28万元,既遂数额为2万元,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形态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刘伟、史广乐、崔鹏飞犯敲诈勒索罪,其犯罪结果是敲诈被害人两万元现金,数额较大。其向被害人索要三十万元,属量刑情节。考虑到本案连续共同犯罪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原判决对三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当。刘伟、史广乐、崔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史广乐、崔鹏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在确定刘伟、史广乐、崔鹏飞刑罚时充分考虑到上述情节,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刘伟、史广乐、崔鹏飞认为原判决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李森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