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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石春波与赵文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波,赵文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53号原告石春波。被告赵文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春波与被告赵文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