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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法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祝慧军与马运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慧军,马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祝慧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马运军,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慧军与被执行人马运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得到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运军2013年2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祝慧军购烟款人民币15000元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少华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