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民初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甲诉被告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初字第8771号原告赖某甲,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赖某乙,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赖某甲诉被告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某甲、被告赖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甲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1993年8月18日生育长子赖章焕,1998年12月3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11月12日,双方生育次子赖培钦。双方虽经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后被告性情大变,疑心较重,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到原告的办公场所无事生非,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经营。近几年来,被告甚至弃家庭不顾,沉迷于“六合彩”赌博,欠下了巨额债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4月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赖培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某乙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经过属实,但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已经有第三者造成的。至今,原、被告还共同一起生活,双方并未分居,被告一直照顾原告及长子、次子的生活。为两个儿子和家庭着想,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要求抚养婚生子赖培钦,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1993年8月18日,双方生育长子赖章焕。1998年12月3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11月12日,双方生育次子赖培钦。近几年来,被告因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因被告参与“六合彩”赌博等问题,引发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因被告参与“六合彩”赌博于2013年4月3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被告能认识自身错误,未参与“六合彩”的赌博。双方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结婚登记档案、户籍登记证明及本院依法向赖章焕调取的笔录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双方同房同床是为了给长子赖章焕、次子赖培钦营造一个完整家庭氛围,双方没有过夫妻生活,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才结合的,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至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子女,夫妻间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关系。近年来,被告因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因被告参与“六合彩”赌博等问题而引起夫妻纠纷,但矛盾不大。2013年4月3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未再参与“六合彩”的赌博,双方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居。在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况,原告主张夫妻感确已破裂,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已有的感情基础和现有的家庭关系,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真诚相待,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帮助。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依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离婚。本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连连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