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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徐辉平与杨井波、朱建军、王培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平,杨井波,朱建军,王培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徐辉平,男,汉族,1977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杨井波,男,汉族,1985年2生。被执行人朱建军,男,汉族,1981年3月生。被执行人王培恋,男,汉族,1985年10月生。申请执行人徐辉平与被执行人杨井波、朱建军、王培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徐辉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2100元,申请执行费2185元。因被执行人杨井波、朱建军、王培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徐辉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辉平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徐辉平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3)徒辛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