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杰与被告丁红奎、杨继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杰,丁红奎,杨继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696号原告刘志杰,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许村17组,身份证号410901196912020012。被告丁红奎,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濮阳县习城乡丁占村四组172号。被告杨继媛,女,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104号院16号楼4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杰与被告丁红奎、杨继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逯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