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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翠梅申请宣告吴欣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翠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舞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蔡翠梅,女,生于1953年12月23日。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蔡翠梅要求宣告吴欣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翠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失踪前在舞阳县侯集卫生院工作,因不明原因于2011年12月29日前离岗离家一直未归,二年来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一直杳无音信,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吴欣民,男,生于1950年12月1日,汉族,舞阳县侯集卫生院职工,住舞阳县侯集乡吴庄村36号,系申请人的丈夫。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吴欣民于2011年12月29日离岗出走,至今不归。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2013年12月4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吴欣民失踪,而吴欣民2011年12月29日离岗出走,至今不归,吴欣民下落不明不满二年,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蔡翠梅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