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翠梅申请宣告吴欣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翠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舞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蔡翠梅,女,生于1953年12月23日。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蔡翠梅要求宣告吴欣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翠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失踪前在舞阳县侯集卫生院工作,因不明原因于2011年12月29日前离岗离家一直未归,二年来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一直杳无音信,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吴欣民,男,生于1950年12月1日,汉族,舞阳县侯集卫生院职工,住舞阳县侯集乡吴庄村36号,系申请人的丈夫。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吴欣民于2011年12月29日离岗出走,至今不归。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2013年12月4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吴欣民失踪,而吴欣民2011年12月29日离岗出走,至今不归,吴欣民下落不明不满二年,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蔡翠梅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