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孙平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亭,渭南市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XX亭,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蟠桃村*组**号。被执行人渭南市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红旗路天缘*号楼。法定代表人:代孙平,该公司董事长。XX亭申请执行渭南市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2012)渭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亭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2462065.5元。(其中案款1985463.5元,诉讼费37400元,执行费22255元,迟延利息416947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4月24日))。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2061518.5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审民申字第00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君宁审判员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