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向芳与被执行人况贤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况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2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况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各项损失29254.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9254.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自2013年9月5日起算至2013年11月8日止为858.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1.35元、执行费346元,但被执行人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况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9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