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终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建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建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终字第2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再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玉波、X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建国,男。上诉人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建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上诉人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书贵审判员 黄义顺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艺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