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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城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城,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城,男。被执行人罗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城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偿还欠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北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每月工资收入2261.60元,因被执行人罗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每月相应的工资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12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工资款10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罗正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池桂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