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城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城,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城,男。被执行人罗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城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偿还欠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北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每月工资收入2261.60元,因被执行人罗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每月相应的工资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12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工资款10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罗正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池桂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