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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自立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自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慈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自立,男,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1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自立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自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汤自立窜至同村村民许某某家,撬门入室,盗得稻谷1170斤,并卖给他人。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1520元。2013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汤自立伙同他人窜至同村村民许某某家,撬锁入室,盗得人民币1100元及电视机、影碟机、学习复读机、吸水泵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汤自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慈利县公安局抓获材料及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汤自立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及收缴作案工具清单,证人汤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许某某的陈述,(2011)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及慈利县看守所释放证明,被告人汤自立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自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自立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二笔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自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自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自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汤自立的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