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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谭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7.6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供认在案,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发视频资料,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毒检字第2407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粤e×××××号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被告人谭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诗云书记员  陈仁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