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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重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和康与颜廷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重初字第6号原告李和康。被告颜廷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康与被告颜廷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康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颜廷永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过付款人民币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颜廷永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过付款人民币6万元;二、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隋 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