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秦执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阴学林与吴元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秦执字第0102号申请人阴学林,居民。被执行人吴元中,居民。申请执行人阴学林与被执行人吴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都秦民初字第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阴学林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元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元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阴学林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1)都秦民初字第07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孙正兵执行员 卞仁彪执行员 孙红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立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