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嘉,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章红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书泰、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2月30日经人介绍与其结婚,婚前由于接触少,对其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生理有缺陷,夫妻生活极少,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我之合法权益,见于我与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状况,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再无和好的可能。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取回娘门陪送物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真实表露,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夫妻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原告草率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被告孙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