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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许红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徐红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杨丽娜,女,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孟津县,系豫P88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赵明,男,系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旗,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系豫P87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西段海燕职专办公楼。负责人彭作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留来,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丽娜诉被告许红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红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娜撤回对被告许红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春玲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