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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罪犯陈超犯拐卖儿童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56号罪犯陈超,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原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号附*号。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1500元),附带民事赔偿7000元(判决时已履行)。于2012年1月11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并已缴纳罚金15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