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庆、唐颖、陈先琼、陈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唐颖,陈先琼,陈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四川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逸,四川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庆,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颖,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先琼,女,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娟,女,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庆、唐颖、陈先琼、陈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资民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