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潍城恢执字第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成义、与潍坊新元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义,潍坊新元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潍城恢执字第13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义。被执行人:潍坊新元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义与被执行人潍坊新元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8)潍城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