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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4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丰都县体育馆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8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15262346-9。法定代表人:王元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春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70636366-3。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丰都县体育馆项目部。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丰都县体育馆项目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丰都县体育馆项目部的银行存款216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