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全义与被执行人丁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全义,丁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彭全义,男,出生于1966年10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奎,男,出生于1968年2月23日,山西省运城人。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7500元;(2)从2013年7月1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案款清结止;(3)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62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回山西治病,在汉台区铺镇居住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和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愿在春节过后来汉中支付赔偿款。经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在汉中的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4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保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