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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郭大忠诉申德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忠,申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郭大忠。被告申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忠诉被告申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佳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