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史祥与临泉县谢集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祥,临泉县谢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史祥,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兴县。被执行人临泉县谢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刚,任乡长。史祥与临泉县谢集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临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祥于200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4)临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谢集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史祥人民币3316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临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