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上民一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聂胖与被告徐丰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胖,徐丰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531号原告聂胖,女,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被告徐丰收,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原告聂胖与被告徐丰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丰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胖诉称,199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3月开始同居生活。1994年2月2日生育一子徐明明,1996年7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徐豆豆。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广州打工,感情尚可,但2012年8月原告为筹备儿子婚礼回家后,被告随即与别的女人同居,二人为此生气吵架,被告表示悔改,但2013年2月23日被告从家中偷跑,又与第三者同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丰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聂胖与被告徐丰收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1994年2月2日生育一子徐明明,1996年7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徐豆豆。婚后原、被告长期在广州打工,感情尚好。2013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及本院对被告父亲徐xx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告聂胖以与被告徐丰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聂胖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聂胖要求与被告徐丰收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聂胖要求与被告徐丰收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白国志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