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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三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姜丽丽与姜成博、张育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丽,姜成博,张育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姜丽丽,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琴,女,邢台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成博,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址清河县。被告张育仙,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尹秋磊,女,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丽诉被告姜成博、张育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李晓彦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倪晓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