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炜与杨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杨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陈炜,男。被告杨艳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诉被告杨艳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炜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炜承担。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