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文勇与王淑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勇,王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勇,男。被执行人王淑杰,女。关于吴文勇诉王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中信执字第003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淑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杰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十二万九千二百零四元四角四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彦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焦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