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郭东林诉被告马贤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东林;马贤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郭东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华、管新政,均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贤旭,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林诉被告马贤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罗泽彬审判员 张晓炜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