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名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