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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张世科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张世科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同河大喜村。负责人:吴胜权,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科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世科,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与被上诉人张世科农村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桑柘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