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金霞与姚小二、王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75-1号申请人:吴金霞,女,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书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年伟,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小二,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义亭,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金霞与被执行人姚小二、王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小二、王义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