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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金霞与姚小二、王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75-1号申请人:吴金霞,女,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书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年伟,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小二,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义亭,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金霞与被执行人姚小二、王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小二、王义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