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建保与马辉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保,马辉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陈建保,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被告马辉民,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原告陈建保诉被告马辉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保诉称,2012年我带领工人为被告马辉民所承揽的工地干活,当时被告马辉民说人走账清。可我带领工人将工地的活干完后,被告马辉民却不给我结账。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马辉民于2012年6月15日向我出具了143000元的欠条一张,但其至今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要求判令被告马辉民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4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辉民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陈建保带领工人为被告马辉民所承揽的工地干活,当时被告马辉民说人走账清。可原告陈建保带领工人将工地的活干完后,被告马辉民却不给原告陈建保结账。后经原告陈建保多次催要,被告马辉民于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陈建保出具了143000元的欠条一张,但其至今未向原告陈建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马辉民亲笔书写的欠条及原告陈建保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马辉民于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陈建保出具了143000元的欠条一张,有其本人签名的欠条为证。被告马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作其对原告起诉内容及所提供证据的默认。被告马辉民拖欠原告陈建保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实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陈建保要求被告马辉民支付拖欠的工资143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辉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陈建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4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由被告马辉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自宽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