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赵乐瑜与宋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毅,赵乐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乐瑜。上诉人宋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宋毅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