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南执字第006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韩永红与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杨菊秀、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红,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杨菊秀,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00653-1号申请执行人韩永红,男,生于1968年5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菊秀,女,生于1956年6月1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斌,男,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农民。韩永红申请执行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杨菊秀、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09)南民初字笫00275号民事判决,一、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清偿韩永红借款30万元,并从判决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杨菊秀、李斌应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清偿韩永红借款10万元,并从判决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述给付义务,若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案受理费8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合计11100元,由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承担8800元,由杨菊秀、李斌承担230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上列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24万元,下欠6万元。杨菊秀、李斌韩借款10万元未能支付。目前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南执字第006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